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0603刑初102號
公訴機關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
辯護人田永強,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
辯護人高翔,四川維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
辯護人王海,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旌檢公刑訴〔2018〕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張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31日,又以旌檢公刑追訴〔2018〕4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9日、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11月30日,公訴機關以旌檢公撤訴〔2018〕11號決定書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起訴,本院于同年12月4日裁定準許撤訴。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世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6年9月20日,德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作為采購人(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與德陽市嘉信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公司)簽訂了《采購招標代理協議》,雙方約定由嘉信公司代理采購德陽市中心城區(qū)照明提檔設計及燈光秀(以下簡稱燈光秀項目)設計、監(jiān)理、設備及服務采購等,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或公開招標,被告人白某(系嘉信公司業(yè)務經理)負責此次代理采購。次日,燈光秀項目涉及服務外包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在德陽市公眾信息網等平臺公開發(fā)布。經評審委員會評審,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凱銘電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銘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2016年12月8日,燈光秀項目照明設備及安裝A標段-(樓體亮化)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在德陽市公眾信息網等平臺公開發(fā)布。經評審委員會評審,2016年12月23日江蘇迪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生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
現查明,被告人王某作為凱銘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在燈光秀項目設計標招標公告后,與被告人張某某達成了口頭合作協議,張某某承諾幫王某在德陽跑關系協助其中標(即通過不正當手段排除其他競爭對手)。2016年11月30日,凱銘公司與張某某簽訂了書面的《技術顧問服務協議書》。為了使凱銘公司中標便于承接后續(xù)工程中的管道工程,張某某在設計標開標前找到白某,請白某幫助凱銘公司中標并允諾事成之后給予感謝費。在設計標開標當日,白某聯系到被告人張某,讓其幫忙聯系當日的評審專家?guī)椭鷦P銘公司中標,張某告知朋友續(xù)某某該情況后,由續(xù)某某聯系了評審專家王某某暗中幫忙。在A標段開標當日,白某與市住建局工程招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劉某(涉嫌受賄罪被另案處理)提前商量并選取了專家數量較少的專家品目,以增加抽中熟悉專家的概率,此后白某又聯系到張某,讓其幫忙聯系當日的評審專家?guī)椭仙局袠?,張某告知朋友杜某某該情況后,由杜某某聯系了評審專家唐某某暗中幫忙。在此過程中,張某某先后4次共計給予白某現金人民幣70萬元,白某將其中20萬元給予劉某,將其中16萬給予張某,張某分別通過續(xù)某某給評審專家王某某4萬元,通過杜某某給評審專家唐某某2萬元,張某從中獲利4萬元,續(xù)某某獲利5萬元,杜某某獲利1萬元。2016年12月31日,王某通過凱銘公司成都分公司負責人衛(wèi)某某向張某某支付現金人民幣50萬元。
另查明,2017年6月,廣漢市人民檢察院原反貪污局辦理了白某涉嫌行賄一案,在辦案過程中,該局通知白某接受調查,白某主動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的犯罪事實。廣漢市人民檢察院又將張某某、王某涉嫌犯罪的事實向德陽市公安局移送,德陽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對二人采取強制措施,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向白某行賄70萬元的犯罪事實。德陽市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張某的涉案線索,于6月28日對張某采取強制措施,次日張某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細節(jié)。7月12日,張某、續(xù)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分別向德陽市公安局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
追加起訴書指控,2017年5月,白某為參加代理機構比選時證明工程業(yè)績,找到德陽市區(qū)城南市場的高某某私刻了11枚瀘州市各單位的印章。廣漢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在白某租住的德陽市旌陽區(qū)房屋查獲了上述私刻的印章11枚,分別為:瀘州市龍馬潭區(qū)特興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古藺縣永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外事僑務旅游局、合江縣農業(yè)局、合江縣交通運輸局、合江縣神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中醫(yī)醫(yī)院、瀘縣中醫(yī)醫(yī)院、瀘縣嘉明鎮(zhèn)衛(wèi)生院、瀘州市老年大學、合江縣殘疾人聯合會,后移交給德陽市公安局處置,公安偵查人員調取了上述單位的印章印模,經四川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對比,從白某處搜查出的印章印文與調取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白某70萬元,數額較大,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也為張某某、王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受賄金額共計70萬,受賄后將16萬元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還將20萬元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金額70萬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為證明工程業(yè)績,找他人私刻了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共計11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將12萬元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白某、張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白某到案后另行供述了自己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白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白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對指控向張某行賄的金額持有異議,辯稱:向張某行賄的金額為25萬元,另有10萬元是向張某某的借款,而非受賄金額,我的受賄金額只有15萬元。其當庭陳述:因為政府采購項目德陽燈光秀的期限很緊張,張某某在開標前找到我請我?guī)兔?,她了解了項目具體情況,我明確說方案通不過進入不了下一環(huán)節(jié),她希望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我說會產生費用,她說她知道并承諾這個事情請我?guī)兔Σ粫鬃屛規(guī)?,但沒說具體金額。我理解的幫忙即對她意向性的公司給予關照,讓我去影響評審專家,讓其中標。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她當時沒有表示這是給王某公司幫忙,也沒有說過她從中獲得什么好處。張某某也沒有提過王某會出一部分錢。我是在開標前才知道幫的是凱銘公司,是張某某告訴我的。我與王某見面是在設計標中標后,設備安裝前,王某與張某某一起來的建設局,他對項目要做一些技術了解,所有投標單位都可以來了解。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如果一個單位中了設計標是不能投施工標的。我與王某見面前不認識王某。在設計標A段開標前,張某某找我?guī)偷仙究礃藭幸粋€司機專門開車把我接到成都繞城邊上一個酒店,我對文件格式進行了修改,當時在場的人我都不認識。施工標A標段迪生公司中標后,我將中標結果告訴了張某某,她回復知道了。后來我與她見面她了解了情況,她問我費用我說了,她說她下來準備。我不知道費用由誰承擔。施工標開標當天是迪生公司給我的電話卡,讓我關照該公司,這個結果我只告訴了張某某。我收張某某的70萬**有10萬打過借條,在張某某的辦公室,是11月的時候,借款期限半年,手寫的一張借條,10萬元我沒有還她。我?guī)蛷埬衬侈k事花了45萬,自己留了25萬,這些錢是分4次拿的,其中給了劉某20萬。給劉某錢是因為與他多年朋友,請他幫忙他同意了,且他多次表示缺錢,希望多拿一點。張某某第一次給我拿的15萬,我全部給了張某打點專家。我直接給的張某,沒有其他人在場,每位專家5萬元是張某提出來的。設計標中標后是張某某找的我,她根據我告訴她的金額給的錢。我沒有與王某談過錢的事。
被告人白某對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其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罪名不持異議,其當庭辯稱:在廣漢市反貪局調查時我已交代了這部分事實,是辦案機關搜查了我的手機以后,發(fā)現有個刻印章的電話,問我跟他是什么關系,我就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根據我供述的線索找到了印章,我屬于自首。11枚印章并未實際使用,且準備使用的印章沒有涉及國家機構。這些業(yè)績都是真實存在的,是準備參加德陽公園管理處招標的比選,為了完善后續(xù)手續(xù)才去私刻的印章。
其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白某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持有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白某向張某及專家的行賄金額為25萬,非16萬元,其中9萬元事實不清;2.從張某某處收受的70萬元中有45萬元是應張某某需求用于打點關系的開銷,另有10萬元是向張某某的借款,故實際受賄金額只有15萬元。3.白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白某有檢舉他人的行為,有立功情節(jié)。5.白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良好,有悔罪表現,向劉某行賄基于兩人多年交情,當時因為劉某手頭緊,白某礙于情面向其行賄的20萬元有被動的成分,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對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罪名,其辯護人不持異議,其辯護意見是:1.白某屬于自首,在廣漢市檢察院調查時已作如實供述;2.白某使用印章的情況只是為了證明真實存在的業(yè)績,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辯稱:1.我是德陽市雙全玻璃鋼制品公司的技術負責人,我的行為是公司行為而非為我個人;2.對指控我行賄70萬有異議,其中有20萬是我借給白某的,還有一張10萬元的借條;3.是白某先給我說有燈光工程我才去找的王某,不是我先找的白某;4.我屬于自首。5.我有一點認為我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只是不應該是被指控的這個罪名。其當庭陳述:白某說設計標后有管道工程,我才找到王某,目的是為了做管道工程。開始王某跟我談合作說出資一人一半,后又說讓我出三、四十萬誠意金,我一直沒同意,說不做不了解的項目,我回德陽后從來沒給王某說過準備錢財的問題。設計標開標前我給白某說了是深圳凱銘公司。設計標中標后白某說要50萬,我說要給他們說一下,沒有明確給白某說“他們”是指的王某。后來王某說沒有錢,讓我墊付一下,第一次和第二次給錢,我都給白某說是以我公司名義借出來的,第三次在公司辦公室白某打了借條,打給公司的,他承諾半年后還,我催了他兩次但無音訊,我并未說過這10萬不用白某還了。雙全玻璃鋼制品公司還做了賬,項目借資,做的具體會計科目不清楚。在王某中了設計標后,我知道管道工程做不了了,我介紹白某和王某認識后就沒有再管過,王某就直接和白某接觸?!秴f議》是設計標中標后簽的,因我做不了管道工程了,才談的錢,《協議》就沒有涉及我出資一事,王某是最后一次性給我的50萬,如果沒有簽協議,我就不會幫王某墊錢,但王某也會拿50萬給白某,當時王某送錢的時候還給我打電話說“你兄弟要的東西給你帶過來了”,意思是讓我轉交給白某的錢。我多給20萬是不想得罪白某。白某每次找我要錢我都給王某說過,他給白某的50萬與我無關,也與協議無關。我拿到這50萬當天就把其中30萬給白某了。而且我本來只想給白某20萬,但白某說要借用10萬元,我還是給了他30萬。我在供述中說跟王某談合作的時候“保證他們沒得問題”的意思是鼓勵王某去投標,他們技術好,實力沒問題。我也不清楚50萬針對的是哪一塊的費用。2017年6月22號,我在雙流機場下了飛機被警察攔下,他們出示了警官證,讓我配合他們辦案,我就去了廣漢市檢察院。事前他們沒有通知我,也沒有出示傳喚證。
其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某某幫助王某送錢的主觀動機是為雙全公司將來能與深圳凱銘公司合作在德陽市城市照明提檔升級燈光秀工程中承攬到管道銷售業(yè)務,其行為并非為個人謀取私利,且事前張某某將有關情況通報了公司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取得了單位同意。張某某送給白某的資金部分來源公司賬上借出的備用現金,公司準備發(fā)的工資,并非其個人自有資金,公司財物賬目對這筆支出也有相應記錄和反映。張某某所謀取的利益并未歸屬于本人,所行賄財物也非本人所有或歸其支配,故張某某實施的是單位履職行為,代表單位意志,所謀取利益也歸屬于單位,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個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罪名不當。2.白某收受的70萬元好處費中實際有50萬元是王某支付的,張某某只是過手,張某某向白某送錢的數額只有2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行賄金額為70萬元,顯然不當。3.張某某借給白某的10萬不應計入行賄數額。4.張某某向白某送錢的行為,具有被索取的性質,張某某向白某所送錢款均非主動自愿行賄,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5.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6.張某某及其單位在本案中實際未謀取到任何不正當利益,未給國家、企業(yè)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7.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交代犯罪行為,為偵破白某受賄等系列案件起到一定作用,請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張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無辯解意見。其當庭陳述:白某第一次給我拿了11萬,后面5萬,總共16萬,都是現金,沒有第三人在場。我給白某說每個專家5萬元是施工標的專家,當時只找了一個杜某某,我實際上只給了杜3萬元,每個專家5萬元是白某說的。設計標的專家費用是專家提的,續(xù)某某,當時要11萬,后來商定下來給9萬,白某前后三次給了共計11萬,剩下5萬元是施工標的。我因為幫白某聯系專家,私扣下2萬元好處,白某沒有給我說中間可以截留,給杜某某的3萬元是我自己決定的金額。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張某在串通投標中實際作用是幫助白某聯系續(xù)某某、杜某某,后由續(xù)某某和杜某某聯系評審專家暗中幫忙,是幫助行為,主觀惡性較小。2.張某屬自首,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3.張某積極主動退贓,減輕犯罪后果且有悔罪表現,鑒于其家庭經濟困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4.張某在與白某共同犯罪中系從犯。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德陽市嘉信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公司)被德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確定為招標代理人,代理德陽市中心城區(qū)照明提檔設計及燈光秀項目招標工作(以下簡稱燈光秀項目),被告人白某系嘉信公司業(yè)務經理,負責此次代理招標具體事宜。次日,燈光秀項目設計標在德陽市公眾信息網等平臺公開招標。
2016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白某得知該項目,為拓展自己公司業(yè)務,張某某聯系到位于深圳的王某,飛往深圳向王某介紹了該項目,鼓勵王某參與該項目投標。隨即雙方口頭磋商了合作投標事宜,未果。2016年10月,王某負責的深圳凱銘電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銘公司)投標燈光秀設計項目,被告人張某某為幫助凱銘公司中標,以便承接后續(xù)的管道和土建工程,請求白某暗中幫忙并表示將給予其感謝。后被告人白某聯系到被告人張某,請其勾兌評審專家,張某又聯系到朋友續(xù)某某,由續(xù)某某聯系了評審專家王某某暗中幫忙。最終,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凱銘公司中標。2016年11月9日,凱銘公司與德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凱銘公司中得設計標后,白某向張某某索要打點關系的費用,張某某送其現金15萬元。小半月后,白某又借得張某某現金10萬元。
中得設計標后,王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了白某,向白某表示了凱銘公司想繼續(xù)參與施工標的意圖,張某某亦請托白某給予凱銘公司暗中幫助。被告人白某接受請托后,與德陽市住建局建設工程招標辦的工作人員劉某(另案處理)提前商量并選取了專家數量較少的專家品目,以增加抽中熟悉專家的概率,此后白某又聯系到張某,讓其勾兌評審專家,張某找到杜某某,由杜某某聯系了評審專家唐某某暗中幫忙。2016年12月8日,燈光秀項目照明設備及安裝A標段-(樓梯亮化)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發(fā)布,王某借牌神州公司參與投標,與此同時,凱銘公司員工姚某某借牌江蘇迪生建設集團公司投標(以下簡稱迪生公司)。開標當日,白某接到一陌生電話,告知其幫助迪生公司中標。在白某暗中幫助下迪生公司成功中標,后張某某應白某要求,向白某支付15萬元好處費。2016年11月30日,凱銘公司與張某某簽訂《技術顧問服務協議書》,約定:乙方(張某某)向甲方(凱銘公司)提供服務內容如下:協助甲方制作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向甲方提供關于該項目全過程的建議和意見;為該項目的處理進行策劃,協助甲方與項目方的商務溝通;協助甲方與項目各方進行溝通;合作完成項目工程。甲方按照項目總價的10%向乙方支付服務費。2016年12月31日,凱銘公司成都分公司負責人衛(wèi)某某按照上述協議價向張某某支付現金人民幣50萬元。后張某某將其中30萬元給予被告人白某。
在此過程中,張某某共計給予白某現金人民幣60萬元,白某將其中20萬元給予劉某,將其中16萬給予張某,張某分別通過續(xù)某某給評審專家王某某4萬元,通過杜某某給評審專家唐某某2萬元,張某從中獲利4萬元,續(xù)某某獲利5萬元,杜某某獲利1萬元。
另查明,2017年5月,白某為參加代理機構比選時證明工程業(yè)績,找到德陽市區(qū)城南市場的高某某私刻了11枚瀘州市各單位的印章。廣漢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在白某租住的德陽市旌陽區(qū)房屋查獲了上述私刻的印章11枚,分別為:瀘州市龍馬潭區(qū)特興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古藺縣永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外事僑務旅游局、合江縣農業(yè)局、合江縣交通運輸局、合江縣神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中醫(yī)醫(yī)院、瀘縣中醫(yī)醫(yī)院、瀘縣嘉明鎮(zhèn)衛(wèi)生院、瀘州市老年大學、合江縣殘疾人聯合會,后移交給德陽市公安局處置,公安偵查人員調取了上述單位的印章印模,經四川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對比,從白某處搜查出的印章印文與調取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被告人白某于2017年6月14日在德陽市辦案點接受詢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同日廣漢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立案偵查。被告人張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在廣漢市人民檢察院接受第一次詢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德陽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被告人張某于2017年6月27日接受接受廣漢市人民檢察院詢問時,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次日德陽市公安局決定對其立案偵查,6月29日,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張某,及涉案人員續(xù)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分別向德陽市公安局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一、書證:移送線索通知書、受立案文書、被告人詢問、傳喚、拘留、逮捕及取保候審文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及回執(zhí)、被告人白某、張某某、張某身份信息、德陽市住建局采購代理的說明、采購招標代理協議、燈光秀設計標評標資料、燈光秀項目(一期)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A標段-(樓體亮化)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及投標報名表、成交通知書、采購及施工安裝合同、張某某與凱銘公司簽訂的技術顧問服務協議、衛(wèi)某某提供32萬元取款憑證、50萬收據、張某某提供的10萬元借條復印件、雙全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記賬憑證、白某20萬元銀行交易記錄、劉某刑事判決書、姚某某與迪生公司簽訂的采購項目承包合同、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德陽燈光秀A標段資金進入江蘇迪生公司后部分資金流向,電子銀行交易回單、增值稅發(fā)票等、深圳凱銘、玖勝、嘉信、迪生、全豐新材料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及涉案人員續(xù)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唐某某退款憑證、印章印模、四川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白某、張某某、張某到案情況說明、廣漢市檢察院關于白某涉嫌偽造印章案件線索來源的情況說明。
二、物證:刻有“瀘州市龍馬潭區(qū)特興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古藺縣永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外事僑務旅游局、合江縣農業(yè)局、合江縣交通運輸局、合江縣神臂鎮(zhèn)人民政府、瀘州市中醫(yī)醫(yī)院、瀘縣中醫(yī)醫(yī)院、瀘縣嘉明鎮(zhèn)衛(wèi)生院、瀘州市老年大學、合江縣殘疾人聯合會”字樣的原子印章共計11枚。
三、證人證言:吉某某、張某、鄭某某、宋某某、雷某、杜某某、唐某、續(xù)某某、王某某、姚某某、衛(wèi)某某、陳某某、安某、張某某、袁某某、韓某某、馮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胡某某、李某、高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唐某某、丁某某證言,以及涉案人員劉某、王某的供述。
四、被告人白某、張某某、張某的供述與辯解。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依法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作為德陽市嘉信招標代理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張某某現金,數額較大,為張某某、王某等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白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20萬元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劉某,將16萬元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張某等人,其行為分別構成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白某為證明工程業(yè)績,找他人私刻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共計11枚,其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金額有誤,本院依法予以更正,按其實際所得確認為24萬元。被告人白某提出張某某給的70萬元里有10萬元屬借款的辯解,與查證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給予張某25萬元的辯護意見,并未得到張某的承認,且無其他證據證實,故本院僅對能印證的16萬元予以確認。被告人白某在辦案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證,白某如實向辦案機關交代了行賄、受賄的主體與對象,是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其不符合立功的情節(jié),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被告人白某現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查證,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向白某行賄金額中有10萬元屬白某向張某某的借款,有借條、雙全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全公司)記賬憑證及二被告人供述為證,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金額有誤,本院予以更正,確認為60萬元。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的問題,經查證,張某某雖是雙全公司負責人,其目的也是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其向公司借款的真實用途公司并不知曉,且張某某向白某數次行賄,簽訂《技術顧問服務協議書》、收取王某50萬元費用,出具收條等對外行為均以個人名義實施,而非以單位名義,故其行為不屬于單位犯罪,對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對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相應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張某某向白某送錢的行為有被動的成分,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的人其他辯護意見,因與查證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12萬元送給非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并未如實供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屬自首,本院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相應的意見不予采納,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與白某共同犯罪過程中,起幫助作用,是從犯,本院對其辯護人相應的意見予以采納,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對辯護人相應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犯偽造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交的將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張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追繳被告人白某違法所得二十四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 渝
人民陪審員 覃安科
人民陪審員 唐詩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雪梅
書 記 員 劉李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