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王登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教育部紀檢監(jiān)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2-08-30)
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王登峰作出逮捕決定。
(最高檢2023-02-26)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教育部紀檢監(jiān)察組、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對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經查,王登峰
●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工作職責異化為私人謀利工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金;
●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
●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違反規(guī)定將社會人員借調到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工作;
●違反生活紀律;
●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財物。
王登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教育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王登峰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教育部紀檢監(jiān)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登峰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3-03-31)
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登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登峰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3-04-28)
2023年7月14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余元,其中180.49萬余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66.469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登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登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10余人旁聽了庭審。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07-14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余元,其中180.49萬余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6.469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登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登峰犯數罪,應予并罰。王登峰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高法 2024-03-18 1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