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jiān)委派駐省公安廳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保留正廳級)陳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2023-08-31、我們都是擔當人 2023-08-31)
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監(jiān)委對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jiān)委派駐省公安廳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罡身為黨員領導干部,
●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違規(guī)借用私營企業(yè)主車輛、錢款;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違規(guī)放貸獲利;
●違反生活紀律;
●利用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陳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罡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2024-01-16)
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jiān)委派駐省公安廳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黔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罡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貴州檢察2024-01-22)
2024年4月28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qū)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x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系,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5支、彈藥732發(fā)。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陳罡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罡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陳罡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4-04-28 16:15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通報,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一案,對被告人陳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罡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陳罡非法持有的5支槍支及732 枚彈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公開資料顯示,陳罡出生于1964年8月,貴州沿河人,土家族,曾任遵義軍分區(qū)政治部主任、紀委書記,安順軍分區(qū)政治委員、黨委書記等職,2017年任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省工商局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保留正廳級),2019年任貴州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監(jiān)委派駐省公安廳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保留正廳級)。
2023年8月,陳罡官宣被查。2024年1月,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陳罡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違規(guī)借用私營企業(yè)主車輛、錢款;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違規(guī)放貸獲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據黔南州中院通報,法庭經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qū)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x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系,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5支、彈藥732發(f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依法懲處。陳罡受賄數額巨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jié)嚴重。鑒于陳罡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認罪悔罪,且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4年09月12日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