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488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強,深圳技師學院(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暫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振華,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高曉艷,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檢刑訴(2014)2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強犯貪污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佩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強及其辯護人王振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2年起,被告人楊某強任深圳技師學院(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以下簡稱駕培中心)負責人,系該校正式在編工作人員。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楊某強利用其駕培中心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只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的方式,將本應繳入學校財政專戶的培訓費截留,非法占為己有。經司法會計審計,2009年至2013年,駕培中心共計551筆培訓費(不含代收費)合計人民幣1,774,860.00元未繳入財政專戶。經核實,被告人楊某強將上述款項中的人民幣200,000.00元用于支付深圳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東森機動車教練場有限公司的訓練保證金,將人民幣206,400.00元用于支付駕培中心的房租、管理費等,將人民幣98,000.00元用于支付駕培中心死亡員工余某某的善后費用,將人民幣73,800.00元用于購買一部教練車,其余款項人民幣1,196,660.00元被其用于購買房產及車輛等個人消費。2014年1月份,被告人楊某強退還培訓費1,391,50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楊某強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在深圳市紀委找其調查前其已向學校領導承認了駕培中心存在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開收據(jù)的錢沒有上繳的現(xiàn)象,其當庭認罪。
其辯護人認為,一、被告人行為不構成貪污罪,而構成挪用公款罪。1、被告人以收據(jù)方式收取的培訓費沒有繳入財政賬戶,其主要動機是取得駕培中心經營所需周轉資金,以方便駕培中心開展各項經營活動,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告人之所有這樣做一部分原因是培訓中心財務管理體制造成的;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花費了20-30萬元購買了三輛車用于駕培中心駕駛培訓使用,該筆款項支付并未體現(xiàn)在財務賬冊中;2009年未上交的培訓費總金額為80080元,而該年度用于支付未報銷的房租等費用約40000元,用于賠償員工死亡等費用98000元。2010年未上交的培訓費為38400元,而該金額尚不夠支付員工宿舍房租及水電費等;2009、2010年楊某強個人實際為駕培中心墊付的未報銷款項金額大于未上交的培訓費總金額,相當于自己貼錢經營培圳中心,這說明楊某強只開收據(jù)不上交培訓費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是要占為已有,是為了經營駕培中心資金周轉方便;2、客觀上,被告人確實將截留的培訓費用于駕培中心的各項支出;3、未繳存財政賬戶的培訓費屬于駕培中心的公開收入,培訓費未繳入財政賬戶不屬于楊某強個人隱瞞收入的行為;4、被告人利用掌握駕培中心收入的便利,將公款歸于個人使用,屬于挪用公款行為。首先,被告人主觀不具有貪污公款的故意;其次,被告人作為駕培中心負責人,掌管和決定如何使用這些款項,被告人利用掌管這些款項的便利,將款項挪為個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再者,未繳存財政賬戶的培訓費,被告人持續(xù)將款項用于駕培中心各項開支,表明在駕培中心經營上需要資金時,被告人會拿出資金用于支付經營開支,從客觀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有還款的意思;最后,被告人單位負責人找其了解情況后,主動退還了全部培訓費。二、在量刑方面,應考慮如下情節(jié)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1、關于挪用金額,應當只計算被告人用于購買房屋和汽車的金額;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深圳市紀委找被告人調查前,其已主動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承認了犯罪事實,并主動退還了全部款項,隨后又積極配合紀律和檢察機關調查,沒有隱瞞自己主要犯罪事實,屬于自首;3、被告人積極主動退還了全部培訓費,彌補了單位損失;4、被告人屬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
經審理查明,1996年7月,被告人楊某強調入深圳市第二技工學校工作。2001年12月,經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深圳市第一技工學校、深圳市第二技工學校合并組建深圳高級技工學校,系事業(yè)單位法人,被告人楊某強作為在編工作人員繼續(xù)在合并后的學校工作。2003年4月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加掛深圳技師學院的牌子,2011年11月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更名為深圳技師學院。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以下簡稱駕培中心)于1995年8月注冊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隸屬于深圳技師學院(深圳高級技工學校),經營項目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2002年起,被告人楊某強任駕培中心負責人。2003年2月,被告人楊某強與深圳技師學院簽訂《經營協(xié)議書》,深圳技師學院授權被告人楊某強全權負責駕培中心的汽車培訓業(yè)務,經營期限3年,且深圳技師學院對楊某強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風險自擔。2006年3月開始,深圳技師學院議定駕培中心并入該院技培中心,該院對駕培中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其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駕培中心的經營收入均應繳入該院財政專戶。被告人楊某強繼續(xù)擔任駕駛中心負責人,并于2007年11月21日起校內聘為深圳技師學院培訓中心主任助理。
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楊某強利用其駕培中心負責人的職務便利,讓駕培中心工作人員以只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的方式,將本應繳入深圳技師學院財政專戶的培訓費留下交由其保管,其中部分款項用于駕培中心的經營開支,部分款項被被告人楊某強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經司法會計審計,2009年至2013年,駕培中心共有551筆培訓費(不含代收費)金額合計人民幣1,774,860.00元未繳入財政專戶。上述1,774,860.00元款項中,被告人楊某強將其中的人民幣200,000.00元用于支付駕培中心租賃深圳市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東森車教練場有限公司訓練場地的押金,將人民幣195,976.64元用于支付駕培中心為員工租賃宿舍的房租、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將人民幣98000元用于支付培訓中心死亡員工余某某的善后費用,將人民幣73800元用于支付購買駕培中心教練車,將人民幣64,360.00元用于支付駕培中心向深圳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交納的風險保障金,將人民幣784530元用于購買其自用房屋,將人民幣125,000.00元用于購買其自用車輛。
2014年1月20日,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收到中央巡視小組轉來的群眾舉報信,反映深圳技師學院其領導挪用駕駛中心公款的問題。該委成立調查組對反映的相關問題進行調查,1月23日,調查組前往深圳技師學院財務部調閱相關賬目,向賬務部人員了解相關情況。深圳技師學院相關領導當日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強向其匯報情況,當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楊某強向深圳技師學院的領導承認了駕培中心給報名學員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從而收取培訓費的現(xiàn)象,隨后陸續(xù)補開發(fā)票,并于2014年1月24、25、26日分三次將補開發(fā)票的款項共計1,391,500.00元存入財政專戶。2014年2月17日,市紀委通過深圳技師學院紀委書記打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強在其辦公室等候調查,當天,被告人楊某強向市紀委調查組主動交待了其貪污培訓費的事實。2014年5月6日,市紀委調查組在楊某強的辦公地點將楊某強及涉嫌貪污公款的線索移交給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于當日對被告人楊某強進行立案調查,并決定對其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
上列事實,有以下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jù)可予充分證明:
一、書證
1、《關于組建深圳高級技工學校的批復》、《關于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加掛牌子的批復》、《關于調整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關于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內設機構設置報備的函》、《關于調整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等文件及深圳技師學院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深圳技師學院內設機構主要職責文件,內容主要為:2001年12月,經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同意深圳市第一技工學校、第二技工學校合并,組建深圳高級技工學校,直接隸屬于深圳市勞動局,負責全日制中、高等職業(yè)教育,可向社會培訓高級技術技能人才,經費形式為財政核撥;2003年4月,經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同意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加掛深圳技師學院牌子,2011年11月批準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更名為深圳技師學院。深圳技師學院繼續(xù)教育與培訓中心職責包括負責并組織實施汽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2、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工商登記資料及營業(yè)執(zhí)照。該材料記載: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于1995年8月登記成立,隸屬于深圳高級技工學校,許可經營項目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負責人為楊某強。
3、深圳技師學院院領導、行政部門班子成員聘任一覽表、《關于聘任楊某強為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負責人的通知》、《關于郭昕文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干部職務任免審批表》、《楊某強簡歷》,證實1996年7月開始,被告人楊某強一直在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含原深圳市第二技工學校)工作,自2002年年底任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負責人,2006年5月起享受學校校內副科待遇,2007年11月起聘為學校培訓中心主任助理。
4、2003年2月21日深圳高級技工學校駕駛員培訓中心(甲方)與楊某強(乙方)簽訂的經營協(xié)議書。內容為:甲方授權乙方全權負責深圳高級技工學校駕駛員培訓中心的汽車培訓業(yè)務,經營期限3年,甲方對乙方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風險自擔。
5、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常務會議紀要、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常務會議紀要及深圳技師學院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2009年度至2013年度目標責任書。2006年3月,經深圳高級技工學校常務會議議定該中心并入技培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負責,將其財務收支兩條線,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經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常務會議討論,同意上述方案。
6、廣東省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及深圳市駕培經營風險保障金管理辦法、深圳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關于我市駕培機構(駕校)繳交風險保障金的情況說明》及《關于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繳交風險保障金的情況說明》及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繳交風險保障金人收款收據(jù)。證實廣東省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汽車費收費標準及深圳市駕培機構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向深圳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繳交風險保障金標準。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總共繳交風險保障金28個月(7月份的款在當月10日前交清,還未交),繳費67720元。
7、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出具的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汽車駕駛員學員報名名冊,記載了報名人員姓名、資費金額、交費日期等內容。
8、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出具的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只開具收據(jù)未開具正式發(fā)票汽車駕駛員學員報名名冊,記載了人員姓名、收費金額、交費日期等內容。
9、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發(fā)票開具明細表。記載了已開發(fā)票人員名單等信息。
10、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2009年至2013年期間駕培中心的考試人員名單。
11、被告人楊某強中國銀行賬戶(6013……9443)交易明細清單及轉賬憑證、個人業(yè)務交易單。顯示:2012年3月19日支出73800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為購買教練車的費用支出;2013年1月7日存入4.5萬元,經楊某強、謝某嬌辨認,該筆款項系楊某強交給謝某嬌存入楊某強賬戶用于購買百旺大廈14F的房款;2012年7月9日支出10萬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用于支付考場押金;2013年1月9日支出18萬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用于購買百旺大廈14F房;2013年10月17日支出5萬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用于支付考場押金;2013年10月22日支出12.5萬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用于其購買個人車輛。
12、謝某嬌中國銀行賬戶(6013……2989)交易明細清單及個人業(yè)務交易單。顯示:2013年1月5日謝某嬌現(xiàn)金存款30萬元,2013年1月7日謝某嬌現(xiàn)金存款4.5萬元,2013年1月9日謝某嬌現(xiàn)金存款12萬元,經謝某嬌、楊某強辨認,上述三筆存款為被告人楊某強交給謝某嬌用于購買百旺大廈14F房的款項;2013年1月9日入賬18萬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謝某嬌辨認,該筆款項系從楊某強賬戶轉入謝某嬌賬戶用于購買百旺大廈14F房的款項;2013年1月9日支出784530元,經被告人楊某強辨認,該筆款項系從謝某嬌賬戶轉出用于購買百旺大廈14F房的款項。
13、深圳市百順旺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20出具的謝某嬌購買百旺研發(fā)大廈A座14F的購房憑證及被告人楊某強名下粵B×××**的行駛證。行駛證記載車輛注冊日期為2006年3月,發(fā)證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
14、中國銀行收款憑證、中國光大銀行轉賬憑證及收款收據(jù)。證實:2012年7月9日深圳市東森機動車教練場有限公司收取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考試押金10萬元,該筆費用從楊某強中國銀行賬戶轉賬支出;2012年8月20日,深圳市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收取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考試押金3萬元,該筆費用從陳懷昊銀行賬戶轉賬支出;2013年10月11日,深圳市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收取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考試押金7萬元,該筆費用從陳懷昊銀行賬戶轉賬支出。
15、粵B×××**號牌車的行駛證、購車車輛發(fā)票、完稅憑證等。顯示:粵粵B×××**牌車所有人為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車輛注冊日期2012年3月23日,車輛銷售發(fā)票記載開票日期為2012年3月20日,價稅合計5.9萬元,車輛購置稅金額為4871元,汽車配件費用為9900元。
16、楊某強以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名義(甲方)與楊某娜(余某強妻子,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楊某娜出具的收條。內容為:甲方雇員余某強于2009年12月8日凌晨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甲方決定捐款人民幣5萬元(其中單位捐款3萬元、培圳中心負責人楊某強捐款1萬元、其他員工捐款1萬元)作為資助余某強子女的撫養(yǎng)費及母親的贍養(yǎng)費。2009年12月11日,楊某娜出具收條收到5萬元。
17、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與鄭某水簽訂租賃耀榮園4棟102房的《房屋租賃合同》及交納管理費和本金維修金的發(fā)票、收據(jù)、交納租金的轉款及現(xiàn)金存款憑證、鄭清水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丘某晨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租賃耀榮園4棟102房作為員工宿舍,租期自2008年10月開始,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25日,交管理費及本體維修金共計9844.72元,其中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25日的管理費及本體維修金共計9576.64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每月交納租金人民幣28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每月交納租金人民幣3200元,2014年4月交納租金4500元。2009年3月起至2014年3月期間,鄭某清的銀行賬戶中共存入23500元用于支付電費、燃氣、排水、垃圾等費用。
18、深圳技師學院出具的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內部核算收支表。統(tǒng)計了2009年年底至2013年度每年費用收入、支出情況。
19、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楊某強的到案經過說明。內容為:2014年1月20日,該委收到中央巡視組轉交的群眾舉報信。1月23日,該委組成的調查組前往深圳技師學院財務部調閱相關賬目,了解相關情況,2月11日調查組到學院財務部調取了駕培中心的財務賬本,2月17日調取了駕培中心的收取培訓費的發(fā)票及相關憑證,并于當天找楊某強本人談話。此前,楊某強本人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2014年1月24日、25、26日三天分三次主動將其貪污的公款存入收取駕駛員培訓費的財政賬戶上。2014年5月6日,調查組在楊某強的辦公地點將楊某強及其涉嫌貪污公款的線索移交給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
20、深圳技師學院出具的關于楊某強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為:2014年1月23日,學院財務處翁處長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處領導電話通知,下午陪同市紀委調查組到其院了解駕培訓中心財務收支情況。翁處長隨后向黎院長匯報,黎院長要求學院積極配合調查,并電話通知楊某強馬上向他匯報情況,當時楊某強正在從海南回深圳的路上,他表示回深后立即當面向黎院長匯報。當天下午5時許,楊某強從海南回來后即刻在翁處長的陪同下向黎院長當面作了匯報,并主動承認錯誤,承認有學員報名開收據(jù)收取培訓費的現(xiàn)象,楊某強當場馬上表示回去清理并盡快補開發(fā)票。據(jù)了解,楊某強回去后立即組織駕培中心相關人員連夜進行清理并補開發(fā)票,隨后陸續(xù)將補開發(fā)票的款項存入財政指定銀行。2014年2月17日,深圳市紀委通過學院紀委書記打電話給楊某強,要求楊某強在辦公室生等候調查。當日上午,市紀委調查組在學院人員的陪同下到駕培訓中心了解相關情況,楊某強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認錯誤,并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市紀委調查組。
21、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一處出具的《到案經過》,主要內容為:2014年5月6日,楊某強被其處工作人員從深圳技師學院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帶回其院接受調查,當日,其院以貪污罪對楊某強立案偵查并決定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22、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的車輛表及職員名單等。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翁某稱,深圳技師學院有三個部門負責社會化培訓業(yè)務,包括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楊某強是學校編制內職工,現(xiàn)任汽訓部主任。汽訓部屬于經營性的部門,學校對汽訓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辦法。汽訓部所有的培訓收入都應該納入財政專戶,汽訓部從稅務局購買發(fā)票,把稅務發(fā)票開給交費學員,再將發(fā)票的記賬聯(lián)交給財務處,財務處對汽訓部上交培訓費發(fā)票記賬聯(lián)的金額同財政賬戶的存入金額進行對賬核算,對汽訓部的收費進行監(jiān)督。按照規(guī)定,汽訓部的所有支出均由學校負擔,包括工資、津貼、福利、資金、部分固定成本費用、全部培訓業(yè)務和管理費用在內的所有費用開支列明后制單交財務處初審,由學校領導審批后報銷。汽訓部如果需要擴大業(yè)務量,需要購置更多的車輛,車輛的購置費用應該由學校承擔。2009年至2013年,駕培中心沒有在財務處報銷過駕培中心工作人員房租及宿舍管理費,其不清楚駕培中心是否曾自行購買教練車,培訓中心也沒有在財務處報銷過員工喪葬費,其也不清楚培訓中心關于訓練場地押金一事,楊某強沒有向其匯報過,沒有預支過訓練場地押金。
2、證人謝某嬌證稱,其主要負責駕培中心報稅工作,其的工資由駕培中心統(tǒng)一造表,報到學院財務處審核后統(tǒng)一發(fā)放,駕培中心沒有自己發(fā)放福利或獎金,福利、獎金都統(tǒng)一由學校發(fā)放到個人的銀行卡里。楊某強的工資是學校直接發(fā)放。楊某強平時有拿一些現(xiàn)金讓其存到其個人或他個人的銀行卡,都是中國銀行賬戶,他沒有跟其說這些錢的來源,但其想應該是學員交的培訓費,按照規(guī)定是要上交的。這些錢主要用于一些日常開支,還包括買房、買車。2013年1月,其家里買了西麗白芒村百旺大廈14F,房款大概78萬多元,購房款中的部分錢是楊某強給其現(xiàn)金讓其存到卡上,有部分是從他卡里轉賬到其卡里,湊夠了78萬多元統(tǒng)一從其卡里轉到賣房人的賬戶上,這套房子登記在其名下。楊某強給其買房的錢包括:2013年1月5日存入其卡中的30萬現(xiàn)金,1月7日存入其卡中的4.5萬元現(xiàn)金,及存入楊某強卡中的4.5萬元現(xiàn)金,1月9日存入其卡中的12萬元現(xiàn)金,1月9日楊某強賬戶轉入其賬戶的18萬元(包括1月7日其存入楊某強賬戶的4.5萬元),這些錢加上其卡里原有的15萬元,在1月9日統(tǒng)一從其賬戶轉了784530元到賣房者的賬戶里。
3、證人黃某稱,2003年其到駕培中心時該中心由楊某強承包,2006年駕培中心收歸學校管理。其的工資是由丘某晨造表后報學院財務發(fā)放的,節(jié)假日學院也會發(fā)些補助直接打到其卡上,駕培中心除楊某強外,其他都是臨聘人員,其主要負責駕培中心的咨詢、報名工作。報名學員達到一定程度其會進行整理,將每個學員的資料錄入電腦。其收到汽訓學員的報名費時,正常是培訓費直接打印發(fā)票,代收費開收據(jù),但有時發(fā)票用完或電腦打不出發(fā)票就先開收據(jù),有時到了月底,雖還有發(fā)票,電腦也能打出發(fā)票,但楊某強會交代其只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其收到報名培訓費后,下班前將發(fā)票、收據(jù)和培訓費起交給楊某強,如楊某強不在,其就給丘某晨。丘某晨將開了發(fā)票的報名培訓費存入財政賬戶,開收據(jù)的那部分如何處理其不清楚。
4、證人丘某稱,其的工資由學院財務審核發(fā)放。除工資外,還有加班費、節(jié)假日補助,都由學院統(tǒng)一發(fā)到其卡上,駕培中心沒有給其發(fā)放資金或補助,除前幾年春節(jié)發(fā)了開門利是1000元現(xiàn)金。其知道駕培中心存在只開收據(jù)不開發(fā)票的情況,這些未其發(fā)票的學員名單其電腦里有記載。黃某秀收到報名培訓費后把報名費及發(fā)票或收據(jù)交給楊某強,楊某強不在就交給其。如果是錢和收據(jù),其把錢給楊某強,再讓他在收據(jù)上簽名確認后給回黃某英,如果是錢和發(fā)票,其就交學院在銀行的財政專戶,之后拿銀行的單據(jù)和學院財務處對賬。其不知道只開收據(jù)未開發(fā)票的那部分報名費楊某強是如何處理的。學院沒有為駕培中心員工提供宿舍,但自2008年至今,駕培中心給員工租了耀榮園4棟102房,這套房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每月租金人民幣28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租金3200元,2014年4月之后每月租金4500元,房租是楊某強每個月拿現(xiàn)金給其,其直接存入房東的賬戶或先存到其個人銀行賬戶再轉給房東。水電費和管理費也是楊某強拿現(xiàn)金由其去銀行或管理處交的。水電費、煤氣費、垃圾處理費等是其把錢存入鄭某清的工商銀行賬戶里,鄭某清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的賬戶內的錢應該都其存入的。2014年4月開始,學院開始報銷員工房租,之前房租都是楊某強出錢。
5、證人葉某稱,2003年開始駕培中心由楊某強個人承包經營,2005年學院不準個人承包了。其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過節(jié)費、加班費都由學院統(tǒng)一轉賬到其銀行卡上,駕培中心沒有通過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給其發(fā)放過,楊某強也沒有以其他名義向其等發(fā)過錢。耀榮園4棟102房是駕培中心租給員工住的,約從2008年起租,租金不是員工個人支付的,但其不清楚由誰支付。培訓中心有一名員工猝死,其等還捐過錢,這件事主要是楊某強處理的。
6、證人周某稱,其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過節(jié)費、加班費都由學院統(tǒng)一轉賬到其銀行卡上,駕培中心沒有通過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給其發(fā)放過錢,楊某強也沒有以其他名義向其等發(fā)過錢。耀榮園4棟102房是駕培中心租給員工住的,約從2008年起租,租金不是員工個人支付的,但其不清楚由誰支付。駕培中心有一名員工猝死,其還捐過錢,駕培中心好像也出了不少錢。
7、證人陳某稱,其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過節(jié)費、加班費都由學院統(tǒng)一轉賬到其銀行卡上,駕培中心沒有通過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給其發(fā)放過錢,楊某強也沒有以其他名義向其等發(fā)過錢。培訓中心在租了兩個訓考場,分別為廣仁和東森考場,租用訓考場的費用按月結算,都在學院財務處報銷了。2012年7月9日,從楊某強中國銀行個人賬戶支付一筆10萬元款項是其經辦的,應該是駕培中心轉給深圳市東森機動車教練場有限公司的考場押金;2012年8月20日、2013年10月11日從其賬戶分別轉出的3萬元、7萬元是駕培中心支付給深圳市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有限公司的考場押金,都是楊某強給其現(xiàn)金,其先存入其銀行賬戶再轉款的。2013年10月22日,從楊某強中國銀行賬戶支付一筆12.5萬元的轉款手續(xù)是其經辦的,是楊某強購買一部二手寶馬汽車的購車款,這部車登記在楊某強名下,由楊某強使用。2009年駕培中心有一名員工猝死,最后經協(xié)商給他們補償資助款5萬元,并支付了食宿費、交通費等6萬多元,食宿費、交通費是楊某強給的現(xiàn)金。耀榮園4棟102房是駕培中心租給員工住的,合同租賃后,2008年至2010年租金應該是2800元每月,后來漲到3200元,再后來漲到4500元,租金是楊某強拿給丘某晨,丘某晨再支付給房東。2014年4月份學院開始報銷房租。
三、被告人楊某強的供述和辯解。
其供稱,駕培中心是技師學院下屬分支機構,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2003年至2006年因經營體制改革,其曾承包過駕培中心,之后學院取消個人承包制,其與學院進行結算后,2009年至2013年,學院以下達目標責任書的方式對駕培中心進行管理。駕培中心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費用則由學院承擔,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學院財務處統(tǒng)一建賬。駕培中心員工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等由駕培中心制表,報學院領導審批后由學院發(fā)放至工資賬戶中。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其任駕培中心主任期間,曾截留駕培中心學員交的學費,采用只開收據(jù)不開正式發(fā)票的方式截留而私存的公款達170多萬元。學員交納培訓費后,黃某英開一聯(lián)收據(jù)給他們,如果其在辦公室,她就把培訓費和另一聯(lián)收據(jù)交給其,其把培訓費截留,把簽名確認過的收據(jù)給回黃某英,黃某英用完整本收據(jù)后,把整體收據(jù)給丘某晨,丘某晨在電腦上錄入學員名單后,再把整本收據(jù)放以其辦公室的柜子里。學員的收據(jù)其只保存了近兩年的,之前的全部銷毀了,因為培訓中心沒有建賬,所以把這些票據(jù)銷毀了。其從個人承包制轉目標責任制后,沒有改變觀念和做法,并且認為自己前期投入較大,學院虧欠了其,心態(tài)不平衡,另外也不懂財經紀律,才做也這種違法的事情。其截留的公款有部分現(xiàn)金放在其辦公室的保險柜里,有部分存入其個人中國銀行賬戶里,有部分讓其妻子謝某嬌存入她個人中國銀行賬戶里。截留的公款一部分用于個人開支,一部分作為培訓中心租賃訓練場地、購買教練車、給員工租房、處理員工突發(fā)事件等費用,其中784530多元用于其購買百旺大廈14F的房子(謝某嬌于2013年1月9日從她賬戶轉出);2013年10月22日從其賬戶中轉款12.5萬元用于其購買寶馬汽車;2009年其員工余某強猝死,其從公款中拿出6.8萬元現(xiàn)金承擔其家屬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另拿出3萬賠給了余某強的妻子;73800元用于購買駕培中心的教練車;1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東森機動車教練場有限公司作為考場押金;1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廣仁機動車教練場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考場押金;一部分用于支付員工宿舍租金等相關費用;一部分用于支付風險保障金。這些費用都沒有在學院報銷。
四、鑒定意見
深圳市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專項審計報告,經審計,駕培中心2009年至2013年報名名單中未注明發(fā)票號碼的培訓費(不包括散學學員培訓費)共565筆,減去在報名名單中未注明發(fā)票號碼但已繳入財政專戶的2筆、在報名名單中重復記錄的12筆后,余下551筆培訓費(不含代收費)金額合計1,774,860.00元,在2009年至2013年間未見繳入財政專戶。2014年1月,駕培中心補繳納培訓費1,391,500.00元,截止2014年1月,尚有383,360.00元培訓費未繳入財政專戶。
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強作為深圳技師學院在編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負責管理該院所屬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的職務便利,指揮駕培中心工作人員以開具收據(jù)不開發(fā)票的方式將駕培中心收取的本應交到該院財政專戶的公款即學車人員的培訓費交由其保管,并侵吞其中的784530元用于其個人購買房屋、125000元用于其個人購買車輛,非法占有的公款數(shù)額達90953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予以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雖經審計駕駛中心以上述方式收取的學車人員培訓費有1774860元未入賬,除上述909530元有充分證據(jù)被告人楊某強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外,對于其余款項無充分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強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根據(jù)本案證據(jù),被告人楊某強將其中部分款項用于駕培中心購買教練車、支付考場押金、為員工租賃房屋等,并非非法占為己用,被告人對該部分款項的截留使用屬于違反財經管理紀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貪污行為,故本院認定被告人楊某強貪污的公款數(shù)額為909530元。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強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經查,被告人占有上述909530元的用途、手段等看,被告人楊某強占有使用該款項時主觀上并不具有歸還的目的,不符合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強在被辦案機關找其調查談話前已向其所在單位承認了相關問題,歸案后亦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超
審 判 員 陳 敏
人民陪審員 朱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林詩絲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以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