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中央紀委20140729 18:02
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在查辦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周永康違紀線索情況的匯報,決定開展相應核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開展核查工作情況的匯報,決定對周永康立案審查。
經(jīng)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jīng)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chǎn)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并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diào)查中還發(fā)現(xiàn)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zhì)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yè)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央紀委《關于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央紀委20141206 00:01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進入司法調(diào)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zhí)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yè)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鑒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jù)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通過傳喚證人吳兵出庭作證,播放周永康長子周濱、妻子賈曉曄作證錄像,宣讀、出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實周永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11萬元的財物,周濱、賈曉曄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041013億元的財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772113億元;通過傳喚證人蔣潔敏出庭作證,宣讀、出示李春城等人證言、司法檢驗報告等,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開展經(jīng)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jīng)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出示、宣讀泄密文件等物證、曹永正證言、搜查筆錄等,證實周永康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nèi)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對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jù)均當庭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永康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絕大部分賄賂系其親屬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發(fā)后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濫用職權,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根據(jù)周永康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周永康在庭審最后陳述時說,我接受檢方指控,基本事實清楚,我表示認罪悔罪;有關人員對我家人的賄賂,實際上是沖著我的權力來的,我應負主要責任;自己不斷為私情而違法違紀,違法犯罪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我問題的依紀依法處理,體現(xiàn)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周永康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jù)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周永康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了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周永康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了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jù)展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diào)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并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于法有據(jù)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采納。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中央紀委20150611 18:05
近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賈曉曄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賈曉曄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賈曉曄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0608
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濱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濱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系周永康受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周濱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同時法院認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周濱當庭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濱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宣判。
人民日報2016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