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以罰款的方式進行班級管理,是否合理?”2021年12月中旬,有市民咨詢了這個問題。
王同學(化名)是重慶市三峽水利電力學校某班學生,該班班主任私自制定罰款制度,每天早上6:40早操點名,遲到者罰款20元/次;手機帶到學校,未及時上交給老師,罰款60-100元不等。
王同學說:“冬天到了,很多同學因為起不來導致早操遲到而罰款?!?/span>
王同學認為,這屬于亂收費,學校不是執(zhí)法部門,沒有罰款的權(quán)利,希望相關(guān)部門能核實處理。
收到反映后,萬州區(qū)教委職成教科調(diào)查核實,王同學反映情況屬實。該班班主任為了加強班級管理,經(jīng)全班同學討論,共同制定了班級罰款制度,所得罰款補充班費開支,該費用由班干部專人管理。
對此,重慶市三峽水利電力學校校長約談了該班班主任,對其制定不合理罰款制度的行為進行了批評,要求其立即終止此行為,退還已收取的學生罰款。
同時,重慶市三峽水利電力學校明確要求,今后各年級各班要認真加強班級規(guī)范管理,不得再采用罰款方式進行班級管理。
此后,王同學反饋:“班主任已于2021年12月底取消了不合理罰款制度,前期已收取的罰款也已清退完成?!?/span>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經(jīng)過法定程序才能作出。能夠作出處罰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guān)、法定授權(quán)組織及法定受委托組織,其他組織無權(quán)罰款。學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機關(guān),也不是法定的授權(quán)組織,不具備行政處罰權(quán),因此無權(quán)對學生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