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40522 9:00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星泰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在推進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違反組織原則,作風專橫霸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guī)融資舉債,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業(yè)務承攬、干部選任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星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星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41118 10:00
2025年8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星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委副書記、縣長,無棣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委副書記、市長,日照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業(yè)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6億余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星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劉星泰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劉星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劉星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劉星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桂林中院20250826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