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汨刑初字第23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羅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行;2015年4月1日被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彛?015年3月24日因取保候?qū)徠谙迣脻M被汨羅市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qū)彙?015年11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div>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以汨檢公訴刑訴(2015)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底,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校長的職務便利,在學?;üこ炭顑陡丁W校避雷、監(jiān)控設備安裝、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購置等過程中,多次收受工程施工方及設備供應商周某甲、彭某某、張某某所送的現(xiàn)金共計48000元。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以禮金的形式共計退還19700元給周某甲、彭某某、張某某,受賄數(shù)額共計283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已退繳贓款50000元。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證人彭某某、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行賄人與汨羅市某甲中學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及付款憑證等相關書證,汨羅市某局任命文件,被告人吳某某的干部履歷表、晉級審批表、退繳贓款憑證,汨羅市某甲中學機構代碼證,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到案經(jīng)過證明等證據(jù)。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汨羅市某甲中學屬事業(yè)法人,被告人吳某某于2006年8月28日經(jīng)汨羅市某局任命為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2010年8月20日經(jīng)汨羅市某局任命為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2010年7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擔任汨羅某甲中學副校長、校長的職務之便,在學?;üこ炭顑陡叮瑢W校避雷、監(jiān)控設備安裝,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購置等過程中,多次收受工程施工方和設備提供商周某甲、彭某某、張某某所送的現(xiàn)金共計48000元,據(jù)為己有。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以禮金的形式共計退還19700元給周某甲、彭某某、張某某,受賄數(shù)額共計283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將贓款全部退清。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周某甲現(xiàn)金16000元。
周某甲在被告人吳某某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以前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音樂樓的基建工程。2010年8月,被告人吳某某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之后,周某甲為了讓被告人吳某某簽字同意學校支付工程預付款,先后四次送給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000元,被告人吳某某收受周某甲的現(xiàn)金后以禮金的形式退給周某甲9000元。
1、2010年9月,周某甲到被告人吳某某的辦公室,要吳某某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給他發(fā)民工工資,吳某某答應好,并在周某甲領工程款的條據(jù)上簽字同意,安排學校財務支付了60萬元工程款給周某甲。之后周某甲拿出事先準備的5000元送給吳某某,表示感謝,吳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底,周某甲到被告人吳某某的辦公室,說年底急需錢發(fā)民工工資及付材料款,要吳某某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答應好,并在周某甲領工程款的條據(jù)上簽字同意,安排學校財務支付了70萬元工程款給周某甲。之后周某甲拿出事先準備的5000元送給吳某某,表示感謝,吳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5月,周某甲到被告人吳某某的辦公室,要吳某某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給他發(fā)民工工資,吳某某答應只要學校有錢,會安排學校優(yōu)先付工程款給周某甲,周某甲拿出事先準備的5000元送給吳某某,表示感謝,吳某某予以收受,之后吳某某安排學校財務支付了35萬元工程款給周某甲。
4、2011年底,周某甲到被告人吳某某家里,說年底資金緊張,要吳某某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答應在保證學校正常需要的情況下,會盡量安排學校支付工程款給周某甲,周某甲拿出事先準備的10000元送給吳某某,表示感謝,吳某某予以收受,之后吳某某安排學校財務支付了35萬元工程款給周某甲。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汨羅市某甲中學系事業(yè)法人。
(2)、汨羅市某局汨教人字(2006)7號、(2010)2號任免通知。證明:被告人吳某某于2006年8月28日被汨羅市某局任命為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2010年8月20日被汨羅市某局任命為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
(3)、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晉級審批表。證明:被告人吳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及主體身份的相關情況。
(4)、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關于被告人吳某某到案經(jīng)過情況證明、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以及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2012年3月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偵查汨羅市某乙中學原校長楊某某和總務主任于某某涉嫌受賄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吳某某在任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承接基建及設備采購業(yè)務的相關人員賄賂,涉嫌受賄罪。2012年3月24日,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口頭通知吳某某到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diào)查,吳某某在接受調(diào)查期間沒有交代自己的問題。2012年3月25日汨羅市檢察院對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在立案偵查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陸續(xù)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吳某某向汨羅市人民檢察院退贓50000元。
(5)、汨羅市某甲中學記賬憑證、現(xiàn)金付出憑證、領款憑單、現(xiàn)金支票存根、往來結算收據(jù)。證明:汨羅市某甲中學給付周某甲工程款的相關情況,被告人吳某某均在周某甲的領款憑單上簽了同意支付工程款。
(6)、證人周某甲的證言。證明:他在某甲中學承建了基建工程,工程是在某甲中學原校長周某丙手中通過招投標競爭中得的,2010年9月吳某某任校長后,他在某甲中學領取工程款需要校長吳某某簽字同意,為了得到吳某某的關照,簽字同意優(yōu)先和多預付點工程款,他送過25000元給吳某某。具體情況是,2010年10月,他到吳某某辦公室,對吳某某說過節(jié)了,要給民工發(fā)工資,要學校多預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當他面給某甲中學的總務主任周某乙打電話問學校是否有錢,要周某乙預付工程款給他。他就拿領工程款的條子給吳某某簽字,吳某某在他的領款條據(jù)上簽字后,他將事先準備的用紅包裝好5000元送給吳某某。2010年底,他到學校找到吳某某,跟吳某某講,年底了要發(fā)民工工資和付材料款,要吳某某幫忙優(yōu)先安排學校多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說好,要他保證工程進度,并在他領工程款的條據(jù)簽字同意了,他拿到吳某某簽字的條據(jù)后,為感謝其幫忙,將準備好的用紅包裝的5000元送給吳某某,吳某某收下了這5000元。2011年5月,某甲中學音樂樓工程快完工了,他到吳某某辦公室跟其講,工程快結束了,他在外面欠了不少錢,要吳某某幫忙優(yōu)先安排學校多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說會安排優(yōu)先付工程款給他的,他就拿出準備好的5000元送給吳某某,并說感謝其關照,吳某某推辭不要,他當吳某某面將5000元放在吳某某的辦公桌上就走了,吳某某就收下了這5000元。2011年底,快過年了,他要付外面的材料款,要某甲中學付錢給他,便到吳某某家里跟吳某某講,聽別人講其腳扭傷了,來看看,另外快過年了,外面都在找他要錢,要吳某某幫忙優(yōu)先安排某甲中學多付點工程款給他。吳某某說學校也很緊張,年底了老師都要發(fā)福利,只要學校有錢,會想辦法優(yōu)先付錢給他的。他拿出事先準備好的1萬元送給吳某某,說感謝其一直對他在關照,一定拜托其幫忙。吳某某推辭不要,他將這1萬元當吳某某的面放在吳某某家的桌上,就走了,吳某某就收下了這1萬元。2010年9月,吳某某從長沙學習回來送了個金利來的包給他,具體值多少錢不知道;2011年,吳某某送了一套練書法的用具給他,具體多少錢不知道;2011年他父親生日,吳某某送了1000元;2011年下半年他父親住院,吳某某拿了1000元給他;2012年他因楊某某案從湖北回來,吳某某拿了2000元給他;2011年、2012年吳某某到他家拜年,每次拿給他小孩壓歲錢1000元;2013年,吳某某女兒考大學,他送了1000元禮金。
(7)、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他兼任汨羅市某甲中學的會計,學校工程款的結算、付款是工程負責人或施工方持學校領導簽字同意付款的收據(jù),他按收據(jù)支付工程款給對方。2010年至2012年支付工程款簽字的有校長吳某某,紀委書記任某某,總務主任周某乙。彭某某、周某甲、張某某都在汨羅市某甲中學做了工程,他經(jīng)手支付過工程款給對方。
(8)、證人任某某的證言。證明:他系汨羅市某甲中學紀檢監(jiān)察員,在他任紀檢監(jiān)察員期間,吳某某沒有到紀檢或找他主動交代自己的問題或上交紅包禮金及其他違法違紀收入。他參與了汨羅市某甲中學采購電子白板的合同簽訂,開始簽的是租賃合同,后來認為采購較劃算,就改為了采購合同。
(9)、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明:他擔任汨羅市某局紀檢書記期間,吳某某沒有到某局紀檢主動交代過自己的問題或者上交紅包禮金及其他違法違紀收入。
(10)、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周某甲是承建某甲中學音樂樓基建工程的老板。2010年9月,他任某甲中學校長,汨羅市某局組織高中校長到長沙培訓,在他去培訓的前一天,周某甲到他辦公室,說周某甲在他們學校搞工程,要他多多關照,并說中秋節(jié),要給民工發(fā)工資,要他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他打電話給學校總務主任周某乙說,周某甲想要點工程款,要周某乙安排點錢給周某甲。周某乙說,好,學校賬上還有錢。周某甲就拿出領工程款的條據(jù)給他,他在上面簽字同意支付。他簽字同意后,周某甲拿出5000元給他,要他到長沙去用,周某甲說感謝我,將5000元當他面放在辦公桌上就走了,他就收下了這5000元。這5000元他用于了個人開支。2010年底一天,周某甲到學校找他,跟他講,快過年了,要他幫忙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并說年底了過來看看他。周某甲就拿出領工程款的條據(jù)給他簽字,他就在上面簽字同意支付,安排學校付工程款給周某甲。他簽完字后,周某甲拿出5000元給他,并說感謝他。他推辭不要,周某甲說這是他的一點意思,他就收下了這5000元。這5000元用于了個人及家庭開支。這次他安排學校付了70萬元預付款給周某甲。2011年5月,端陽節(jié)前,周某甲到他辦公室跟他講,端陽節(jié)到了,來看看他,要他幫忙安排學校付點工程款給其發(fā)民工工資。他說,好的,只要學校有錢,會安排優(yōu)先付工程款。周某甲就拿出5000元送給他,他推辭不要,周某甲說,感謝他的關照,一定要他收下,并當他面將5000元放在他的辦公桌上就走了。他就收下了這5000元。這5000元用于了個人開支。這次他安排學校付了35萬元預付款給周某甲。2011年底,他打籃球扭傷了腳在家,周某甲到他家里,跟他講,他腳扭傷了過來看看,另外年底了,資金緊張,要他幫忙安排學校多付點工程款。他說在保證學校正常需要的情況下,盡量安排學校付工程款給周某甲。周某甲拿出1萬元當他面放在他家里的桌子上。他要周某甲把錢拿走,不要這樣。周某甲說,感謝他的關照,他就收下了這1萬元。這1萬元用于了他個人及家庭開支。這次他安排學校付了35萬預付款給周某甲。
他和周某甲之間有人情往來:2010年9月份他從長沙培訓完后,回汨羅時買了一個金利來的包送給了周某甲,價值2000多元;2011年開年,他到周某甲家拜年送給周某甲兒子2000元壓歲錢;2011年下學期,為周某甲兒子買了一套文房四寶和字帖,價值1000多元;周某甲父親生日,他送了2000元禮金;2012年開年時,他到周某甲家拜年,給了周某甲兒子2000元的壓歲錢;2012年楊某某案發(fā)后,周某甲從湖北回來,他去看周某甲打了2000元的紅包。
二、收受彭某某現(xiàn)金9300元。
彭某某在被告人吳某某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和校長期間,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的監(jiān)控及避雷設備安裝業(yè)務、電子白板租賃業(yè)務、音樂樓音響設備和電子顯示屏等業(yè)務,為了感謝被告人吳某某在業(yè)務承包及工程款支付上的關照,先后六次送給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金共計15000元,被告人吳某某收受彭某某的現(xiàn)金后以禮金的形式退給彭某某5700元。
1、2010年7月,汨羅市某甲中學準備安裝監(jiān)控設備,并將業(yè)務承包給彭某某,彭某某提出如果不同時安裝避雷設備會造成雷擊。時任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的吳某某是合同參與人之一,彭某某便找到吳某某要其幫忙推薦并同意安裝避雷設備,吳某某答應好。之后汨羅市某甲中學同意將監(jiān)控及避雷設備一并承包給彭某某,并與彭某某在汨羅市迎賓路的一家足浴城.(現(xiàn)豐源賓館)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彭某某為感謝吳某某,送給吳某某2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3月,彭某某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多媒體設備電子白板安裝和維護業(yè)務,并與汨羅市某甲中學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的一天,彭某某到吳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吳某某3000元,感謝吳某某將該業(yè)務承包給他,吳某某予以收受。之后,吳某某認為租金太貴,要求將租賃合同改為采購合同,彭某某不同意,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吳某某退還了1000元給彭某某。
3、2011年下半年,汨羅市某甲中學音樂樓竣工,彭某某找吳某某幫忙將音樂樓的音響設備及電子顯示屏業(yè)務承包給他,后來學校將該業(yè)務承包給了彭某某。之后,為感謝吳某某,彭某某到吳某某辦公室送給吳某某3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
4、2013年底,彭某某在汨羅市某甲中學兌付完業(yè)務款后,為感謝吳某某在業(yè)務承包及兌付業(yè)務款方面的關照,約吳某某到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門口,之后在吳某某的車上,彭某某送給吳某某6000元,說感謝吳某某對他多年的關照,并要吳某某繼續(xù)將汨羅市某甲中學的業(yè)務承包給他,吳某某答應好,并收受了這6000元。
5、2010年底及2011年底,彭某某為感謝吳某某在業(yè)務承包及兌付業(yè)務款方面的關照,在吳某某的辦公室分別送給吳某某1000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汨羅市某甲中學教學設備防雷系統(tǒng)工程合同、音樂樓配套設施合同等相關工程合同。證明:彭某某與汨羅市某甲中學簽訂的電子監(jiān)控防雷設備、音樂樓音響設備、電子白板等業(yè)務的合同,被告人吳某某作為汨羅市某甲中學的法人代表,在合同上均簽了字。
(2)、相關財務憑證。證明:彭某某在汨羅市某甲中學領取工程款的憑證,上面有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支出”的簽字,證實領取工程款需要吳某某的簽字同意。
(3)、證人彭某某的證言。證明:他在汨羅市某甲中學承接了監(jiān)控、避雷、電子白板教學設備業(yè)務,是2010年開始承接的,后來還承接了一些維護業(yè)務。2010年7月,某甲中學要搞監(jiān)控設備,要他安裝,他提出如果只搞監(jiān)控設備不搞避雷設備,會造成雷擊。當時吳某某主管這些業(yè)務,他要吳某某幫忙推薦并同意安裝避雷設備,吳某某答應好。后來某甲中學同意監(jiān)控和避雷設備一起由他搞,并與他在汨羅市迎賓路的一家足浴城簽訂合同,當時吳某某還在合同上簽了字。簽完合同后,他在足浴城送給吳某某2000元,說感謝其幫忙,吳某某收下了。2011年下半年,某甲中學搞電子白板業(yè)務,吳某某將業(yè)務給他承接,與他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某甲中學每年付7萬元租金給他,由他負責6年的維護和配件。他與某甲中學簽訂合同后,一天他到吳某某辦公室,為感謝其將這個業(yè)務給他做,送給吳某某3000元,吳某某收下了。2012年,他到某甲中學收取電子白板租金,吳某某提出租金貴了,要一次買斷,他當時不同意,還與吳某某吵了一架,吳某某當時還退了1000元給他,這樣他與某甲中學將原來的租賃合同改為了采購合同。2011年,某甲中學搞教室改造和新建音樂樓,他為了搞到某甲中學的監(jiān)控維修和音樂樓的音響設備業(yè)務找吳某某幫忙,吳某某將業(yè)務給了他搞。一天他到某甲中學搞監(jiān)控維修到吳某某的辦公室,為感謝吳某某的關照,送給吳某某3000元,吳某某收下了。2013年底,他找吳某某簽字在某甲中學兌付完業(yè)務款,為了感謝吳某某簽字兌付業(yè)務款給他,一天他通過打電話某甲中學校門口會到吳某某,吳某某當時是開車出來的,他到吳某某開的車邊上拿出準備好的6000元丟在吳某某的車上,并說感謝吳某某多年對他的關照,要吳某某以后某甲中學有業(yè)務繼續(xù)給他做,吳某某收下了這6000元。2010年底和2011年底,他為感謝吳某某安排學校付了業(yè)務款給他,給他承接了某甲中學的業(yè)務,他還給過吳某某兩次錢,每次1000元,共2000元。
他和吳某某人情往來:2013年,吳某某女兒考學,他送了1000元禮金,2012年過年他送了兩條煙和兩瓶酒給吳某某。2014年春節(jié),吳某某到他家拜年,拿了1000元給他孫子;2013年和2012年春節(jié)每次拿500元給他孫子;2011年,吳某某到他家里釣魚,拿了200元給他父母;他買車,吳某某打了個紅包給我,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他兒子結婚、女兒出嫁和他做爺爺,吳某某每次都送了1000元禮金。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2010年7月份,某甲中學要搞避雷設備工程項目,彭某某知道后,想要承包學校的避雷設備工程,當時他是學校的副校長,是本合同參與人之一,那時雙方合同是在汨羅市豐源賓館簽定的,彭某某將他拉進洗手間,說想承包學校的避雷設備工程,在簽定合同的時候,要他幫他多多推薦,投贊同票,爭取讓彭某某搞到這個項目,并用紅色的信封袋裝了2000元送給他,他收下了這2000元。2010年年底彭某某為了表示感謝他在工程業(yè)務承包,及時拿到工程款的關照,在他辦公室送了1000元給他。2011年,彭某某到某甲中學搞監(jiān)控維修升級業(yè)務到他辦公室,跟他講感謝對其的關照,將監(jiān)控維修業(yè)務給了其做,要他幫忙安排學校付工程款給其,并拿出3000元送給他,他收下了這3000元。2011年下半年,某甲中學在每個教室安裝電子白板教學設備,共計約有20多萬元的業(yè)務,是彭某某負責采購和安裝的,并與校方代表簽定了項目合同。合同簽定后的一天,彭某某到他辦公室送給他1000元,他收下了這1000元。但這次送的錢,后來因合同上的事他與彭某某吵一架后,他退給了彭某某1000元。2011年年底彭某某為了表示感謝他在工程業(yè)務承包,及時拿到工程款的關照,在他辦公室送了1000元給他。2013年底,彭某某開車停在校外找到他,當時他也開了車,彭某某到他車邊,送給他6000元,把錢丟在他車的里,并說感謝他多年的關照,他就收下了這6000元。
他和彭某某之間人情往來:2010年彭某某兒子結婚,他送了2000元禮金;2011年彭某某女兒出嫁他送1000元禮金;2011年彭某某得了孫子,他送1000元禮金;彭某某買新車他打了500元紅包;2012年年底看彭某某父母時他拿了500元;2012年、2013年、2014年拜年他送給彭某某的孫子分別是500元、500元、1000元的壓歲錢。
三、收受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
張某某在被告人吳某某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校長期間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的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業(yè)務,為感謝吳某某,張某某先后三次送給吳某某現(xiàn)金共計8000元,被告人吳某某收受張某某的現(xiàn)金后以禮金的形式退給張某某5000元。
1、2010年下半年,張某某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的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業(yè)務,兌付貨款后,為感謝吳某某以及繼續(xù)得到下一年的業(yè)務,張某某到吳某某辦公室送給吳某某2000元,吳某某答應好,并收受了這2000元。
2、2011年下半年,張某某在吳某某手中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的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業(yè)務,兌付貨款后,為感謝吳某某以及繼續(xù)得到下一年的業(yè)務,張某某到吳某某辦公室送給吳某某4000元,吳某某答應好,并收受了這4000元。
3、2013年下半年,張某某在吳某某手中承接了汨羅市某甲中學的學生軍訓服及學生宿舍用品業(yè)務,兌付貨款后,為感謝吳某某以及繼續(xù)得到下一年的業(yè)務,張某某到吳某某辦公室送給吳某某2000元,吳某某答應好,并收受了這2000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汨羅市某甲中學與張某某簽訂的學生軍訓服及床上用品合同。證明:汨羅市某甲中學與張某某簽訂相關合同的情況。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他自2010年開始與汨羅某甲中學做校服、橫幅、旗幟和學生宿舍用品生意。他是在2010年上半年開學后先與某甲中學的總務主任周某乙聯(lián)系的,問某甲中學是否要校服等,后來總務部門通過某甲中學職代會同意讓他做某甲中學的校服和宿舍用品。他與某甲中學做生意期間,為了感謝吳某某對他的關照,曾送過8000元給吳某某,吳某某都收受了。具體是:2010年下半年他在某甲中學財務結清并拿到貨款后,為感謝吳某某對他的關照并想繼續(xù)做到三中的這些生意,就回到吳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吳某某2000元,吳某某推辭了下就將錢收下了。2011年下半年,他到某甲中學結清當年欠的貨款,他到吳某某的辦公室找其簽字到財務領取貨款后,為了感謝吳某某對他的關照和支持,又回到吳某某的辦公室從領取的貨款中拿了4000元給了吳某某。2013年下半年,他到吳某某辦公室找其簽字到財務領取貨款后,為了感謝吳某某對他的關照和支持,他又回到吳某某的辦公室從領取的貨款中拿了2000元送給吳某某。
他和吳某某的人情往來:2009年他母親過世吳某某送了500元禮金;2012年他兒子結婚,吳某某送了1000元紅包;2012年他父親手受傷,吳某某拿了2000元給他父親;2011年到今年每年他父親過生日,吳某某都拿了500元給他父親;去年吳某某的女兒考學時他拿了500元給吳某某的女兒。
、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2010年下半年,張某某承接了某甲中學新生軍訓服和床上用品業(yè)務,一天張某某到他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跟他講感謝關照,希望繼續(xù)下一年的業(yè)務,他收下了這2000元。2011年下半年,張某某承接了某甲中學的新生軍訓服和床上用品業(yè)務,一天張某某到他辦公室送給他4000元,跟他講感謝關照,承接了他們學校的業(yè)務,希望繼續(xù)下一年的業(yè)務,他收下了4000元。2013年下半年,張某某承接了某甲中學的新生軍訓服和床上用品業(yè)務,2013年11月的一天張某某到他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跟他講感謝關照,讓其承接了他們學校的業(yè)務,希望繼續(xù)下一年的業(yè)務,他收下了這2000元。
他和張某某有人情往來:他當副校長時張某某母親去逝送了500元禮金;當校長后張某某父親手斷了,他送了2000元;2012年張某某兒子結婚他送了2000元禮金;2012、2013、2014年到張某某家拜年每年送給其父親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汨羅市某甲中學副校長、校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8300元,占為已有,為他人謀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免除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犯罪所得二萬八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澤平
審 判 員 徐 尚
人民陪審員 鐘 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龍 強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guī)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某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某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
對反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某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