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汪雷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工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工作部署,充分發(fā)揮審判、檢察職能,持續(xù)加大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打擊力度,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彰顯了司法機關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重要指導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犯罪形勢的變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適用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團伙化、鏈條化、產業(yè)化等特征;上游犯罪類型的結構比例發(fā)生重大變化,由以盜竊罪為主轉變?yōu)橐栽p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在懲治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犯罪中如何區(qū)分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存在分歧,等等。為進一步明確裁判規(guī)則,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本《解釋》。
二、《解釋》的基本特點
《解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反洗錢工作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工作的重要部署,立足司法實踐,確保內容科學合理、務實有效,具有四個基本特點:
一是注重國際規(guī)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解釋》吸收和保留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1〕8號)的相關規(guī)定,在入罪方面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既忠實履行反洗錢國際義務的要求,又符合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促推完善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
二是堅持依法懲治和寬嚴相濟相結合。《解釋》注重以嚴密刑事法網、完善定罪量刑標準等舉措落實嚴厲懲治洗錢類犯罪的一貫政策導向,同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鼓勵行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積極追贓挽損,爭取從寬處理。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和與時俱進相結合。《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修改充分考慮了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上游犯罪以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為主但又類型多樣、定罪量刑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與時俱進地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適當調整。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tǒng)思維相結合。《解釋》堅持問題導向,確保司法解釋出臺后能夠回應基層辦案機關的迫切需要,解決實際問題,取得良好效果;同時堅持系統(tǒng)思維,注意與之前相繼出臺的“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協調和銜接,在解決共性問題的立場、思路、方法上保持高度一致。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12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嚴密刑事法網。《解釋》針對實踐中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甚至隱形變異的形勢,明確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讓犯罪分子無處遁逃。
二是嚴格認定“明知”。根據法律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為前提。《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guī)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三是明確入罪標準。《解釋》在入罪方面繼續(xù)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是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依法懲治洗錢類犯罪的現實需要,也是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統(tǒng)籌做好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行刑銜接的重要舉措。《解釋》規(guī)定應當從上下游關系、主觀惡性、行為手段、涉案金額、犯罪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加精準打擊犯罪。對數額較小但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jié)惡劣、實際危害較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可以定罪處罰;對數額較大但因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情節(jié)輕微、實際危害較小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也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四是優(yōu)化加重處罰標準。《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即加重處罰標準作了進一步優(yōu)化,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qū)分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jié)的,可以適用加重處罰幅度量刑,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五是增加從寬處罰情形。在第四條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專門針對行為人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構成立功的情形,鼓勵行為人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努力挽回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同時發(fā)布6個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實踐中常見的一些法律適用問題,這些案件的辦理體現了《解釋》的精神,有助于對《解釋》的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
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解釋》的公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提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的辦案質效,把黨中央關于反洗錢工作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更好發(fā)揮刑事司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作用,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fā)展。
法釋〔202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1次會議、
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會議通過,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過犯罪得到的贓款、贓物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過犯罪所得獲取的孳息等財產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的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職業(yè)經歷、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審查判斷。
第三條 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第四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人認罪認罰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條 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達到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
(二)明知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社會保險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
(三)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為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規(guī)定第(一)(二)(三)(五)項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損失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認定“情節(jié)嚴重”,應當注意與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第六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七條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人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八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1〕8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法20250825 15:01
問題一:近期,《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向社會發(fā)布,要求依法嚴懲洗錢犯罪。請問,今天發(fā)布的《解釋》是如何貫徹落實《意見》這一精神的?《解釋》的發(fā)布實施對于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解釋》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中關于依法嚴懲洗錢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決策部署,對于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推動完善我國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窩贓銷贓罪改造、演變而來的一般性洗錢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我國已建立以第191條洗錢罪為核心條款,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一般條款,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為補充條款的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適用范圍最廣、案件數量最多,依法懲治這類犯罪,對推進反洗錢工作走深走實意義重大。2024年8月19日,“兩高”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此次“兩高”又發(fā)布本《解釋》,有助于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推動我國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更加完善。
二是進一步助推國際反洗錢合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忠實履行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確保相關規(guī)定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為司法機關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已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對于維護金融安全,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解釋》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和反洗錢法,對入罪標準、加重處罰等規(guī)定作出修改,對于加強國際反洗錢合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工作質效。近年來,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高發(fā)多發(fā),與之關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數量也長期居高不下,司法機關對一些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存在爭議?!督忉尅坊貞鶎愚k案機關的迫切需要,致力于解決實際問題,對于精準打擊犯罪、提高反洗錢工作質效必將發(fā)揮重要的推動作用。
問題二:此次與司法解釋配套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點?
答: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引領作用,確保地方司法機關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兩高”結合各地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司法辦案實踐,發(fā)布6件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織密刑事法網,依法嚴懲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的形勢,案例一提示司法機關準確識別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轉移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案例二對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依法嚴懲;案例三警示從事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樹立法律底線意識,合法合規(guī)經營。
二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對職業(yè)慣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財物追繳、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無法挽回等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懲;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案例三對假借廢品回收從業(yè)便利長期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依法予以嚴懲,案例五、案例六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涉銀行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案件時精準認定主從犯及各自罪責,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三是全力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案例二司法機關將追贓挽損貫穿于整個辦案流程,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得以挽回,彰顯了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場。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案例五、案例六中,司法機關依法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在涉“兩卡”案件中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信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問題三:我注意到,此次“兩高”聯合制定發(fā)布的司法解釋保留了之前的綜合性入罪規(guī)定,請問是基于什么考慮?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具體把握?
答:2015年解釋設置“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的明確數額標準。為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應國際反洗錢組織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司法解釋的《決定》,規(guī)定“應當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即數額加情節(jié)的綜合性入罪規(guī)定。為進一步做好反洗錢工作,接軌依法打擊洗錢類犯罪的國際標準,《解釋》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規(guī)定。實踐中應注意從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總體上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反洗錢國際標準要求成員國對洗錢類犯罪開展廣泛、有效的打擊。因此,即使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未達到原解釋“三千元至一萬元”的數額標準,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所得財物的性質特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節(jié),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的,堅決定罪處罰。
二是要切實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并不意味著只要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就一律作為犯罪處理。我國司法制度區(qū)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層次,在綜合治理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方面具有特別優(yōu)勢。為確保罪責相當、公平公正,實踐中要注重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在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的同時,為行政處罰留足空間。
三是破除“唯數額論”,避免機械司法。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為例,具有鏈條化、多層級的特點,位于犯罪鏈條底端的“卡農”(僅以本人銀行卡提供幫助)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與傳統(tǒng)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明顯不同,“卡農”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對經手資金的規(guī)模和去向無法控制,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擊面,不能僅因數額較大而一律入罪。
問題四:此次發(fā)布的新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作出了重大修改,請介紹相關考慮?
答: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釋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的數額標準確定為十萬元,這與當時的司法實踐情況是相符的。此次《解釋》綜合考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以及與洗錢解釋的協調等因素,在第五條通過區(qū)分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財上游犯罪,分兩款從掩隱次數、特定款物、贓物追繳、損失數額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形。具體而言,對于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搶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對于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職務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百萬元。上述調整主要考慮了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是回應和解決司法實踐中部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協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比如,非法采礦罪第二檔法定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以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下游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為盡可能避免出現上下游犯罪刑罰倒掛、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情形,《解釋》適當提高了升檔量刑標準。
二是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論上涵蓋洗錢罪規(guī)定的七類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各個罪名的起刑點和量刑幅度千差萬別。同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于贓物類犯罪,上游犯罪中盜竊、詐騙等侵財犯罪所占比例較高,盜竊罪、詐騙罪第二檔法定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標準過高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是與洗錢罪保持協調。《洗錢解釋》對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堅持采用“數額(500萬)+情節(jié)”的標準,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與一般罪名的關系,按照特殊罪名優(yōu)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則,兩罪的升檔標準應當保持協調一致,防止出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錢罪的情況。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采用“數額加情節(jié)”的雙重限定模式,即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jié)的,如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或者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實害后果的,才能適用升檔量刑標準,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上游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
最高法20250825 15:01